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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IP类]如何划分专利申请?

时间:2023-04-16 16:19来源:www.jiqunzhihui.net
[同力IP类]如何划分专利申请?

童力军成知识产权电学二系主任

这期的编辑要和你谈谈“分案”。当谈到“分案”时,他不得不假装懂“英语”。

“分案申请”的英文名称是“分案申请”,意思是专利分为二、三、四。我懂了。问题来了。万一分队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请看考试指南中的原文:“申请人迟应,在收到原申请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一般不予恢复的,不再提出分割。”

在结案之前,它可以分为两部分。

当我们谈论“分裂”时,我们不禁提到“一体”。它们就像鸡和蛋之间的关系。

“奇点”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发明的总体构思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

但《条例》规定,在实际申请中,为了方便、成本、专利布局等因素,往往认为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包括多项专利技术。后续申请人可以自行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在审查过程中提出分案。

值得注意的是,原申请一般称为“母案”,分出的“子案”一般称为“子案”。从称谓上也可以看出,这两个申请实际上是有“血缘关系”的申请,因此分开的“子案”可以继承“父案”的申请日期。如果父案例享有优先权,“子案例”也可以继承“父案例”的优先权日期。可以看出,该子案例不是一个新的应用程序,而是原始应用程序的一部分。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虽然案例的划分主要是基于单一的问题,但是,如何有效的使用这个程序是编辑们关注的焦点!但如果没有一个问题,申请人有什么必要提出分割?

关键是,由于索赔可以在分案过程中修改或重写,有效使用“分案”可以使子项目的索赔和产品在产品研发演进过程中更像木头!

必须有一个前提!前提是什么?铁律:专利法33!这个条款很有力。从初的修改到审查意见回复过程中的修改,再到案件分割过程中的修改,再到无效宣告过程中的修改,本条始终成为各种修改机会中修改方法所不能触及的“底线”,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有了这个“底线”,父案例的描述范围就太关键了。如何做好“内容布局”的描述?

简言之,不扩大计划的代理人不是好代理人。不用担心和技术人员聊天,多了解一下技术的演变、未来产品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了解手册内容后如何反思?常见的扩展包括:实现或应用场景的扩展、设备的扩展、执行过程或步骤的扩展、上述的替代方案等,这些都是可以累赘的方面。把这些内容放在下面,我们就有足够的勇气在随后的案件分割过程中修改甚至重写这些权利要求。如果没有,我们可以直接“撞到脸”用以后的产品!

我已经说了很多了。总之,程序要清晰,文字要优秀。只有充分利用该项目的能力,充分扩大“写作”,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小专业一代!

[同力IP类]如何划分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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