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几个问题
- 时间:2023-04-16 16:19来源:www.jiqunzhihui.net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一种专利产品,近年来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申请程序进行了修改。以下是几个问题的详细说明。
Q: 什么是“主要作为标志的印刷品”?
A: 平面设计产品有很多种,如标签、纺织品、墙纸等。对于标签和扁平包装袋等产品,如果图形产品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使公众能够识别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则上述产品的设计将被视为识别的主要功能。然而,纺织品和墙纸通常是装饰性的,因此它们不属于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物品。
Q: 如何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
A: 简要说明主要是对图片或照片不能准确表达的内容进行补充。简要说明必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并指定能显示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产品用途主要用于确定产品分类号,特别是多用途产品。由于外观设计的分类依赖于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有时分类人员无法依靠图片或照片给出正确的产品分类。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的用途。例如,对于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时仅仅依靠图片或照片,分类员可能无法判断它们是小装饰品还是家具。
设计的重点是指不同于现有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组合,或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或零件。例如,如果产品的形状是一个新的设计,可以写为“设计的重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例如,如果一个纺织品的图案是新的,可以写为“设计点在于主视图上的图案”;如果产品的某个部分的设计是新的,可以写为设计重点在于零件(形状或图案等)。总之,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了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应当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用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设计要点不能描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状、图案或者颜色。
“指定能体现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仅用于专利公告的发布,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无关。
另外,如果有要求保护颜色或省略视图,也应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多不超过10项)的,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明其中一项为基本设计,以判断联合申请中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与基本设计相类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遗漏了视景的,申请人应当概括说明省略该视景的具体理由,如因对称或者相似而省略该视景;大型设备缺少底视图的,可以写为“省略底视图”。
对于印花布、壁纸等图形产品,如果单位图案的两面或四面之间存在无限边界,则应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如果产品是细长物体,如果图片或照片不能完整、清晰地显示产品,可以采用省略号绘制方法,但应在简要说明中注明。
产品的外观设计采用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简要说明中注明,例如采用高抛光材料制成的产品。
如果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如果图片或照片不能清楚地显示每个套件,则可以在简要说明中注明每个套件对应的产品名称。
说明书不得使用商业广告语言,也不得用于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Q: 哪些设计可以联合申请?
A: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交原则上是一项外观设计和一项申请。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提出共同申请的情形有两种(即一次申请提出,一次申请收费):(一)同一产品有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二)成套产品。
(1) 相同的产品必须有相似的设计。一般来说,通过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而它们之间的区别通常在于局部细微的变化,这类产品通常的设计,设计单元的重复排列或仅仅是颜色元素的变化,这两种设计被认为是相似的设计。
(2)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属于同一类别、相互独立的产品组成的产品。每个产品的设计理念都是一样的。每种产品都有自己的使用价值,产品的组合可以反映其组合使用价值。例如,咖啡器具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
应当注意的是,一个或全部包装的两个以上的类似外观设计不能再包括在涉及整套产品的专利申请中。
Q: 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条件有哪些变化?
A: 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增加了冲突申请,冲突申请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申请并记载的专利文件”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
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评估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时,不仅要对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进行整体比较,同时,还需要将相关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不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特征组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得到了改善。
Q: 外观设计专利何时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评审报告?
A: 新修订的专利法初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因此,只有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评估报告。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当注意外观设计申请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可以减少申请中的错误,避免日后审查过程中需要更正,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