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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中对发明名称的几点要求和建议
- 时间:2023-04-16 16:19来源:www.jiqunzhihui.net
商标注册中心认为,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要、准确地标明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和保护类型。发明名称不得含有姓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含有“及他人”、“及其类似物”等模糊词语;不得使用一般性词语,如“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这项发明。
发明的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一些发明,最多允许40个字。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不得以组织或者集体的形式书写,如“×;×;research group”。发明人应当使用真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名称。发明人不止一人的,应当从左到右依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更正的,应当提交修改书、当事人的声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如果发明人不方便公开自己的姓名,其姓名是否可以不在公开的文件中显示?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相应发明人在请求书的“发明人”栏中填写“不公布姓名”字样。匿名请求提出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专利局不得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书、专利单件和专利证书上公布其姓名,并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书、专利证书上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相应的职务,发明人不得要求再次公布其姓名。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要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开准备阶段后才提出的,应当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发明的通知。